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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建理论

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制度(修订)

2021年04月08日 16:43  点击:[]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十八大、十九大精神,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决策部署,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,进一步完善学校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班子运行机制,规范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程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、决策。

第三条 学院(教学部)党总支(党支部)要在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。有关党的建设,包括干部任用、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,由学院(教学部)党总支(党支部)支部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应由学院(教学部)党总支(党支部)先研究再提交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,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。

第四条 学院(教学部)党总支(党支部)支部会议由党总支(党支部)书记召集并主持,参加人员为学院(教学部)党总支(党支部)书记、副书记、支委委员。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非党员行政领导干部或有关党员列席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,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。

第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,学院(教学部)党总支(党支部)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,按照“共同领导、民主集中、分工协作、各负其责”的原则,相互支持、相互配合,共同做好学院(教学部)工作。

第六条 学院(教学部)院长(主任)和党总支(党支部)书记要以身作则、团结协作。院长(主任)要自觉接受学院(教学部)党总支(党支部)的监督,党总支(党支部)书记要支持院长(主任)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学院(教学部)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尊重、相互支持、经常沟通、密切配合、推动工作。

第二章 议事范围

第七条 需由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:

(一)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学校有关重要文件、会议和指示精神;

(二)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,研究决定学院(教学部)发展战略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、重大改革方案等;

(三)研究决定学院(教学部)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与废止;

(四)学院(教学部)专业发展方向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专业申报及调整、学生教育管理、学术交流、国际交流、社会服务、校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
(五)学院(教学部)内设机构、岗位的设置、调整;属于学院(教学部)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、考核;学院(教学部)人员调动、聘任以及业务骨干的选拔、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;

(六)学院(教学部)收入分配;学院(教学部)人员考核、奖惩、出国、晋级、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聘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;

(七)学院(教学部)党建、纪检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、工会、共青团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;

(八)学院(教学部)年度经费预算决算,通报财务收支情况、大额经费使用、大型设备购置、重要资产的处置等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;

(九)研究制定学院(教学部)的维稳工作方案,排查影响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;

(十)研究学院招生、毕业生就业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
(十一)研究学生重大活动、资助、评优评奖、处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
(十二)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;

(十三)向学校请示、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;

(十四)其他需要提交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。

第三章 会议组织

第八条 学校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:学院(教学部)行政正副院长(主任)、党总支(党支部)正副书记、部门工会主席、学院(教学部)办公室主任、学院党总支(党支部)纪检委员。涉及有关问题时,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,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。

第九条 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(主任)主持;涉及党总支(党支部)的工作事项由党总支(党支部)书记主持;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院长(主任)、党总支(党支部)书记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。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、交换意见。

第十条 学校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(不含列席人员)到会才能召开。在讨论“三重一大”或其他重要问题时,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。讨论其他问题,学院(教学部)院长(主任)或党总支(党支部)书记至少有一位到会参加。

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每周召开一次。如遇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。

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实名签到制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
第十三条 会议应做好记录,会议记录应详实、准确的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具体内容。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,及时存档备案。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,由学院(教学部)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,向学院(教学部)有关部门和个人发出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。

第四章 决策程序

第十四条 确定议题。学校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,由学院(教学部)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,由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报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审定。经同意后,由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安排。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,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。

第十五条 会议准备。议题负责人应作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。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,在会前要充分调研、协调和论证,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、方案。

第十六条 酝酿意见。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,可提前印发与会人员。与会人员要了解内容,酝酿意见,提前做好发言准备。

第十七条 讨论研究。会议一般先由主持人作出说明,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。其他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,逐项进行讨论研究。院长(教学部)、党总支(党支部)书记末位表态(发言)。

第十八条 作出决定。学校二级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。所做出的各项决议、决定,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校党委、行政的决议、决定。如在决策中认识不统一、讨论意见严重分歧,应暂缓决策,会后进一步沟通、协商,并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决策。如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,应停止决议,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,再作计议。

第十九条 情况通报。会议形成的决议、决定需要行文时,属于行政的工作事项,由学院(教学部)行政行文;属于党的工作事项,由党总支(党支部)行文;属于交叉或综合性工作的,由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合行文。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,应根据决定的内容,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,向学院(教学部)教职工通报。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其他参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。

第二十条 督促落实。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学院(教学部)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,组织落实。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、督办,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

第五章 会议纪律

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,秉公议事。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,会议讨论问题涉及保密的,参会人员不准私自泄漏或外传会议议决情况。对违纪者要追究纪律责任。

第二十二条 凡需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,不得以传阅、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。经学院(教学部)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已决定内容。若有异议,允许保留个人意见,或向上级组织反映,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,必须服从决议,无条件执行决议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,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,重新研究决定,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。

第二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。凡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,参会人员应当回避。
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(教学部)党总支(党支部)书记、院长(主任)年度考核和学院(教学部)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。对不遵守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部门或个人,经调查核实后由学校党委给予相应处理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,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系部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 2019年5月5日印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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